(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
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
2.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买下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定的其他要求。符合前款限定要求的申请人,只准买下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买下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流程解决:
(一)申请: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议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手续:
1.家庭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人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处的需提交结婚证);
3.家庭年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手续。(二)核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手续自受理为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三)公示: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寓居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买下、承租爱人,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买下(承租)通知书。(五)买下(承租):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买下(承租)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买下(承租)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解决买下(承租)手续;逾期不解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买下(承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