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用登报。
一、出生证明补办证明:申请人(父或母)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例:我村村民某某某,其妻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方生育一某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二、出生证明补办的机构: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者因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和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
(
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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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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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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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