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抵押人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