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的公摊面积: 《房屋测量规范》未作限定或限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限定执行:
1、楼梯已计量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可否利用均不再计量建筑面积。
2、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可否有柱、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量建筑面积。
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屋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有关限定执行。
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量建筑面积。
5、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量。
6、计量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7、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量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量。
8、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量建筑面积。 一个准则的商业商铺的公摊面积的计量准则: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隶属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两方有合法权属分配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量分摊;无权属分配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量分摊。能够根据商铺的具共有面积及商铺数量自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