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乱摆摊打什么电话投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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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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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现商贩乱摆摊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城管局投诉,对商贩摆摊的管理措施都是由各地政府部门自行规定的,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通常情况下就是由当地的城管部门责令商贩改正相关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会没收违法物品。
商贩乱摆摊打什么电话投诉

一、商贩乱摆摊打什么电话投诉?

商贩乱摆摊可以向本地的城管局进行举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二、城市管理执法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商贩在摆摊的时候属于占道摆摊,占道摆摊的做法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主要是也造成了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城管局在接到市民投诉以后,应该积极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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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扩展资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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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在明确了处罚权范围的同时,也对城管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项:
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注意: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4、如果当事人对城管执法中有任何不满意的,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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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通常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归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管制,在当地省交通厅、高速行业管理局下辖。是一个临时过渡组织,以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初期的运营为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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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具有开通要求,转进运营阶段。高速公路运营的主要业务部门有:养护、收费、路政、服务区、监控与信息五大口,加上综合行政(财务、人事、办公等)。运营工作会成立新的或并入现有的运营公司来从事。
3、高速公路建设完成转进初期运营时,但是工程事宜还不愿意定就结束,如工程的验收、审计等,以及工程收尾工作,时常会有2-3年的时间来做这个工作。所以,建设管理处还不能立即撤销。这样的话,在建设收尾和运营初期的过渡阶段,建设管理处就身兼两职了。运营时期的人员与建设时期是分别的,转进运营时,需要招收大批的收费员、养护工、路政员、监控员、服务区服务员等,使得高速公路具有运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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