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各地区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定时工作制加班,普遍被认为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也就是说不能按照日或小时工资150%、200%支付;而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大部分地区也是不支付三倍工资的,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有少数地区的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比较幸福,如上海、深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