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政策亮点(五):规定监管职责文书格式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作为附件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