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 公民能够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