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①征地批准机关
②征地批准文件文号
③批准的时间
④批准的用途
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
⑥被征土地的位置
⑦被征土地地类
⑧被征土地面积
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⑩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征收土地公告行政复议时间为被征地农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