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刑事责任,雇主及雇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雇主的行为构成犯罪已经相对比较明确,至于雇员是否也构成相应犯罪,主要看雇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明知该财物是他人所有,而听从雇主的指挥以挖机去毁坏已经涉嫌该罪名。只要明知该财物为他人的财物,就不应当对其随意坏损,所谓不知道他人财物不能毁坏的辩解在刑法层面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司法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