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限定,农民建房的审批流程是:由农民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议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解决:乡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议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流程解决: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认可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准许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准许。城镇非乡下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认可后,依照前款第(一)项限定的审批流程解决。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工人、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审批流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