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哪些规定
为了确保农业用地规化符合国家级土地管理机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制定公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严格规定与标准,若有建设用地项目被国家国土资源局列入其全权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之中,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对该建设用地进行批准并予以供应之前,就必须首先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明确许可,并且在此之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农用地可以土地流转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合法的流转权利,然而,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而言,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必须依照先前所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全面履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同时获得土地使用证书。
而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则需要在进行转让前,先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最后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为了保证农业用地的规划能够达到国家级的高标准要求,对于那些需要占用建设用地的项目如果被列入了《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中,那么地方政府在作出批准供应这一决定之前,必须首先得到国家国土资源部的授权批准,然后才可以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中的法律法规手续进行相关手续的合法办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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