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动,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屋税和土地使用税。
3、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准许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换费。
5、对符合办医要求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准许,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