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否有权查看物业范围内的监控录像,这要从设施设备的权属角度来看。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限定,监控录像设备隶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隶属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权法》第72条限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受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限定,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牵涉具体时段和具体事发情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虽然监控录像资料隶属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无权利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也可在公安部门在场监管下,调取牵涉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物业服务公司无义务提供盘等复制媒介给业主,业主应自备盘复制录像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