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物业公司基本名称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公司”修改为“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流程成立并具有相应资格要求,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公司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它隶属服务性公司,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或合同的商定,对特定范围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得到相应报酬 物业公司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上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限定收取管理花费;
④有权制止违背规章规则的做法;
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受专项管理业务;
⑦能够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增加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公司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参考法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