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缓、减、免交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申请执行费: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②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③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④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⑤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⑥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⑦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⑧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
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⑩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因此,重点优抚对象诉讼费可申请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