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公司需要开锁人提供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证件才会开锁。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