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约的情形之时,通常并不需要递交辞职申请书。这是因为,合同期满也就象征着原先签订契约所规定的相应权益与责任,应自然而然地停止履行。若雇主方面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再续订此份合同,则作为劳动者的您应当特别留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书面通告、电子邮件等等。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便会自动终止,雇主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补偿标准通常是根据您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然而,如果您本人愿意在合同期满之后选择主动离开,自愿放弃诸如经济补偿等相关权益,那么您也可以递交辞职申请书,但是请务必慎重考虑。总而言之,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约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需要递交辞职申请书,完全取决于您个人的意愿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