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政策性搬迁,会计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处理。税务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处理。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则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所发生的损失在税务方面应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