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能够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够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私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下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限定的时限交纳房租达到肯定时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限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私行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背合同私行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由确实需要要回房屋的。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1)出租人托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装饰准则、使用用途的;(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歪斜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