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病假条是违法行为,代开的病假条无效。 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学证明文件,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执业医师亲自诊查之后,根据患者病情治疗需要出具。任何单位代开病假条都是违法行为,代开的病假条属于虚假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通过第三方代开病假条的,一经查实,应按旷工处理。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