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诊断与医院诊断证明不一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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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认可经法规许可的职业病诊断书,无需重复核查。但对不合规的,需补交完整文件。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提供职业历程、病史、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估资料及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无职业病接触史或体检正常者,诊断机构可视情况决定受理。
工伤证诊断与医院诊断证明不一致怎么办

一、工伤证诊断与医院诊断证明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之时,对于申请人递交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将不再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若此种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的规格及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指示出具证据的相关机构再次提交更为完善的文件。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向诊断机构递交如下所需材料:(1)劳动者的职业历程与过往病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影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的详细结果;(4)工作场所内历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评估资料;(5)诊断机构所要求的其他必备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有责任按照诊断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地提供所有必须的材料。对无任何职业病危害接触历史或是健康检查未发现任何异状者,诊断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证裁员是合法的吗

关于工伤员工被非法解雇一事,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在工伤治疗期间处于停工阶段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其享有的基本权利,涵盖了工资、福利待遇等多个层面。

如若工伤职工经鉴定后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同样不得擅自进行解雇处理。反之,若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任意解雇工伤员工,则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上的相关规定,经过法规许可后获得的职业病诊断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进行重复的审核查验。然而,对于存在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职业病诊断申请,申请方应补充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材料以满足审核要求。为了实现职业病的准确诊断,申请者必须向诊断机构提供充分的职业历史记录、完整的病历、全面的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各类检查结果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估资料以及诊断机构提出的其他必备材料。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对于那些缺乏明确的职业病接触史或者体检结果显示身体状况正常的劳动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就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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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不能代替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实践中,理赔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而非普通病历。  
第二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三,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应适用诊断证明。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存在前后不同,因而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在所难免。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前者的证明力要优于后者。  
第四,无论是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是唯一依据。出了诊断证明外,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只有证据之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视为调查确认相关事实服务的,确定事实最终的依据是证据和逻辑推理、举证责任分配本身解决不了确定书上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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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医疗诊断证明如何开具?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手续:(一)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二)受伤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四)用人单位意外调查报告书;(五)二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六)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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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诊断错误算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讼。
四、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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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需要医院开诊断证明吗?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遵循下列程序:rr 一、提出鉴定r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r 二、提交材料r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r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r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持本人身份证到医疗机构办理病历复印);r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r 三、受理r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rr 四、组织鉴定r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rr 五、进行鉴定r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r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rr 六、作出结论r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r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r 七、送达鉴定结论r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r 八、再次鉴定r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r 九、复查鉴定r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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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6执行处罚。四赔偿调解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在收到认定书后11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事故认定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五:诉讼途径解决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3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4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提交鉴定申请。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6受害人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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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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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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