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但有时案情比较简单,对事实争议不大,或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当事人不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来往不方便,并且书面材料已很充分等等,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直接进行裁决。在仲裁中,开庭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来说,较为普遍,只要没有相反的协议,仲裁庭都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以便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陈述各自的观点进行辩论,使仲裁庭对案情更加明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交换材料,进行书面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