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公司名称与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事项部的章。但为防止纷争,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受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3条限定“用人单位变换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限定,名称变换前的公司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换后的公司承受。因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换后的公司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