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交强险是即时生效。机动车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认定为即时生效。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