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也即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开庭当天劳动者未出庭或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收到仲裁通知后不出庭的,视为放弃辩护,如果劳动者能提出真是举证,仲裁委可以裁决。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需要用人单位举证的,会要求单位限期提供,不能提供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