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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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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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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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