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
若经营者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则消费者可根据相关的国家管理规范以及双方共同协议进行退换货操作,或者请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在国家未明确制定相关规则与双方无售后约定的前提下,消费者自接到商品之日起有权利在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
如果超出七日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消费者也将依法享有退货权。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均有权向经销商提出三包责任的赔偿要求:
(1)商品的实际使用性能未能满足其应有的水平,且在购买之前该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说明;
(2)商品制造质量无法达到明示的产品规格要求;
(3)商品质量状况与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所展示的品质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4)商品经过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权威机构认证后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5)商品在经过两次维修之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
依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
各销售商必须严格履行如下三包义务:
(1)假如不能全面执行三包规定的,那么销售商就不能够销售涉及到三包范围内的产品;
(2)所经营的所有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质量标准;
(3)保证所有销售商品都是通过进货检查和验收制度的,对于不符合规定标识要求的任何产品在经营过程中一概不予销售;
(4)在商品销售的时候,必须进行开箱检查,并根据商品的实际需求进行正确系统的调试、试运营,向客户解释说明商品的使用维护以及使用方法,同时也要提供有效的发票和三包证明材料;
(5)完善措施妥善解决消费者的调查、投诉及相关服务提供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部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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