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横冲二环路2009年4月26日夜,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新购“悍马”(未上牌)至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的永丰立交桥时,先后与两辆出租车和一辆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共计91万元的民事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判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已有驾驶资格近3年,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故可以酌情从轻判决。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