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依据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对尚未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已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