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什么原由跌倒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能够这么说,应首先由导致该损害的直接职责人承受,如果直接职责人能够全部承受赔偿职责,则学校就无须承受增加职责。如果直接职责人的经济本领只能承受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职责,那么剩余的赔偿职责就由学校来承受。当直接职责人完全不能承受赔偿职责时就由学校来承受全部的赔偿职责。能够通过诉讼解决,诉讼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看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