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面的保险哪些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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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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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平险报销有以下限制:1)门诊医疗和未超出免赔额的住院费用不赔;2)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包括在内;3)附加疾病住院保险只保障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费用,门诊不覆盖;4)现学平险购买需个人选择保险公司,非学校统一。
学校里面的保险哪些不赔

一、学校里面的保险哪些不赔

关于学平险的报销限制事项,我们特此指出以下几点:首先,若在门诊医疗以及住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未超出相应的免赔额规定,则其无法获得学平险的赔偿;其次,无论是社会基本医保中的自费药品还是自费诊疗服务项目,均不在学平险的理赔范畴之内,故不能予以赔付;第三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附加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仅针对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必须住院接受医疗救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保障,而对于门诊医疗费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学平险的购买已不再由学校统一主导完成,家长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学校里面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针对校园内发生的财物纠纷,如贷款逾期未偿清这样的经济难题,首先应考虑采用非诉手段解决问题。例如,利用校内设立的调解部门,由相关人员介入进行协调处理。若此种方式未能达成共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的具体条款,选择以和解、仲裁或起诉等主要方式来解决这一纠纷。更为进一步地说,倘若借款人的行为已经对出借人享有之所有权构成了妨碍,甚至可能进一步威胁到物权安全,则出借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消除危险。当借款人的作为直接侵犯到了出借人的所有权权益并导致了物质损失时,出借人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律义务,要求对方予以相应的赔付或担负起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指引,出借人可以独立运用或是结合使用以上提及的所有物权保障措施。总结来说,若是在校园内出现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状况,出借方仍有众多途径维护自身的所有权权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调解、和解、仲裁或起诉等方式,同时也可以视实际情况申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要求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关于学平险的理赔限制事宜,我们需要明确指出:首先,涉及到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在免赔额范围内的住院相关费用皆不在理赔之列;其次,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同样无法获得赔偿;再者,附加疾病住院保险仅针对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费用提供保障,而对于门诊治疗则并不涵盖在内;最后,目前学平险的购买方式为由个人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非由学校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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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外被学校里面的学生打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校外被学校里面的学生打了,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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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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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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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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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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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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