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限定,对经依法准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未经依法准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农户私下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准许,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分别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限定明确后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