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限定,试用期与合同时限相对应,均限定了最长久限,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未转正,已经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限定,能够与用人单位商量解决,不予解决的,能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限定: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