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医疗年度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以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诊疗。参保人持异地居住证、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到参保所在县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参保人在备案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或注销。异地安置人员经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居民医保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备案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在境外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