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如果无证、饮酒后交强险赔偿的话,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对于无证、醉酒驾驶肇事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据予以拒赔处理。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情形,法院的裁判结果亦存在赔与不赔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以致争议普遍存在。为解决此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作出规定:对于无证、醉酒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