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取证快一个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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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遇到上述一个月都还没有结果的,去交警队问问。醉酒驾驶的取证时间国家是有限制的,因为超过了取证时间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必须先将在押的涉嫌醉驾的司机先给释放了的,可是我们不能从个人主观臆断上认为醉驾取证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有些醉驾的整个前因后果可能还比较复杂。
醉酒驾驶取证快一个月怎么办?

一、醉酒驾驶取证快一个月怎么办?

醉驾取证一般来说在当事者酒醒之前就能够得到结果,因为是做血液分析,速度是很快的,如果遇到上述一个月都还没有结果的,小编建议大家去交警队问问。

不过,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证据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刑事案件证据总体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共计八大类。本文重点阐述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特定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审查。

三、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十分关键,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1、血样提取的时间。血样提取必须是在醉酒驾驶人被查获以后的合理时间,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血样提取的时间点如果与公安人员将醉酒驾驶人从被查获的地点带到提取血液的地点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一定要引起特别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定要严格审阅,保证醉酒驾驶人不脱离录像监控范围内;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审查其说明是否合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着重讯问这一过程。关于时间节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

2、血样提取的地点。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应当是医疗结构,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机关自行提取醉酒驾驶人血液的情况。当然,如果公安机关配备了相关的设备和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过在审查时,与在医疗结构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录音录像和见证人要具备其一。

3、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制作血样提取登记表时,要预先登记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后,会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情况: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签字笔迹与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情况。针对第一种情况,务必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侦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以确定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针对第二种情况,一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提取血液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像,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血样提取要求两名以上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5、操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作为操作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6、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问题的关键。目前,医疗机构基于诊疗行为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生理盐水、碘伏、安尔碘、酒精等。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时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则违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规定,系提取程序违法,提取程序违法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实际上,如果评价对鉴定意见有没有影响,从微量物证角度来讲肯定会有,至于有多少,目前,还没有见到科学的评价标准;但是,这种思维方式略显狭隘,其影响多少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问题的实质在于其违反了程序性规定。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对该血样进行含量鉴定。通常认为,这样的案件是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条件的。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问题,就证据而言是无法救济的,但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7、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通常符合鉴定要求的血液样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后血液不凝固的方式总体来说在操作上有两种方式:其一,提取血液后添加抗凝剂;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装。一份凝固的血液样本是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未采取抗凝措施的血样检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装的血样检材,血清和血浆会分离,在分离后,会影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如果出现该种情况,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对该样本进行鉴定。实践中,也有鉴定机构对该血样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意见会标注“参考”字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提取血液样本没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证据而言是无法救济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8、在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的时候,必须登记记载盛装血液的容器标号及名称。要特别关注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编号,该编号要与鉴定委托书、接收检材回执所记载的盛装检材容器的编号相一致。同时,通过审查盛装容器的名称,可以判断该容器盛装血液是否符合规定。例如肝素钠抗凝管,在重庆地区使用较多,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则可以直接判断为不符合规范性要求。

综上所述,交警对于酒驾和醉驾的人是有权利将其拘役,然后进行酒精的含量的判断,如果判断时间超过一个月,那就说明比较复杂,可以去公安部门问一下。可以通过采集血液样本的方式来测量酒精含量,可以参考以上步骤,将在专业人员的指引下进行血液样本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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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
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B2-)(以下简称B2-),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醉酒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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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B2-。根据B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和绝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醉酒状态)两个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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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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