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能够享受到该待遇:
1、当事人的娃儿户口未迁出,并且隶属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乡下户口)的,是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一,能够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待遇(包括征地赔偿);
2、当事人的娃儿能够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询问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能够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第四条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受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