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出嫁女儿能享受吗
倘若娘家人居之地正值面临拆迁,那么在此居住过的、且其户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出嫁女儿,便享有此村村民的身份,同时拥有该宅基地或房产的所有权,她也理应分得一份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
若娘家位于乡村地区,而出嫁女儿的户籍并未随婚姻关系而迁移至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这位出嫁女儿便有权获取拆迁补偿;
反之,如果娘家位于城市之中,而出嫁女儿是该处房产的所有者,那么她同样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是否也归夫妻共有
关于拆迁补偿是否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答案并非武断而为。
在实际情况中,若待拆迁的房产原本即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伴随着其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赔偿,亦可归入夫妻二人共享的公共财富之中。
然而,若是待拆之房原属于夫妇中的某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所独有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地域特性来关注具体的拆迁政策了:
倘若地方政策是针对家庭成员人数进行补偿的方式制定的,那么这些由拆迁所带来的利益将被看做是这个家庭全体人员共同拥有的财产;
反之,若政策规定的是直接针对待拆房屋面积进行的补偿,那么作为配偶一方是无法取得这部分应得的赔偿的,因为这仍然是归拆迁房屋真正的主人私人独自支配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补偿出嫁女儿能享受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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