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的村民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提出申请和起讼是不可以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有明显不同:
一、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是人民法院。
二、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
三、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宽于行政诉讼,大部分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但并非所有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