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第五条是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最高院解读: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亦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列为当事人,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组织解读:将出借方或挂靠方作为当事人,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避免劳动者索赔无门。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缴纳社会保险而挂靠用人单位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通常也会产生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等争议,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秩序,避免各类挂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