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证据认定,应当从证明爱人入手,能够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做法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准则。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做法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妇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做法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做法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做法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押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组织的,金融组织的失窃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认同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判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准则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