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做法的,隶属概括代理,又称通常代理或者全权代理.所谓通常代理就是仅代理通常的诉讼权利,如诉讼、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认同、放弃、变换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如果委托人只授予律师通常的诉讼权利能够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诉讼代理人不得代为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等。如果委托人愿意授予代理律师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此即所谓“特别授权”。因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授权委托书时,若发现只写有“全权代理”字样,即判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其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