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男女双方因不冷静作出离婚的行为,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冷静期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的,一个月冷静期,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法典分编(草案)第四编婚姻编》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