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持证人根据自己的事实上库存或者经营本领来订购烟草商品是持证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无权干涉。)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获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司、个人进行体检。经体检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限定要求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之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体检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限定要求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职责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八)拥有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的公司,私行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公司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许可证公司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