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由,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给钱,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给钱人。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经过中,商定将隐名股东的给钱以自己名义给钱、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实务中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要求,一是事实上给钱;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限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通过综合涉案的证据,首先查明案件涉诉公司的改革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由、隐名股东给钱金额及工商登记等情况,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是两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限定,应视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