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个法院对判决房屋所有权的,一般是民事判决的形式效力是指判决宣判后在程序上所具有的一种约束力,包括判决因宣判而对法院产生的效力和因确定而对当事人产生的程序上的效力。对于法院来说,这种形式上的约束力可以称为拘束力,它是指判决一经宣示,作出判决的法院就应该受到其拘束,不得任意将已宣示的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对当事人来说,判决产生的所谓形式上的约束力又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即一旦判决确定,就发生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上级法院将该判决废弃与变更的效力,即判决具有不可撤销性。根据大陆法系理论,能够产生形式上确定力的判决,以终局判决为限。而判决的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执行力及形成力,原则上也都是以形式上的确定力为前提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