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患方可以去找医院的财务部门,因为医院方面在收取患方押金时,其财务部门应同时留有患方交纳押金的存根。只要能找到相应的存根,以证明院方收取押金的事实即可(但请注意:如果院方根据存根,与患方办理的退还押金的手续,患方应再次向院方的财务部门开具一个押金已退还的书面证明)。另外,押金不退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收取押金的事实存在。如果(押金)收条丢失,但只要能证明押金没退还,是应当退还的。虽然押金收条是证明力非常强的证据之
一,但其只是存在保证关系的书面证明,并不是保证关系本身。因此,除了收条之外,如果还有其它证据足以证明患方确实交了押金,那么院方就应当予以退还。若协商依旧未果,院方拒不退还,以不当得利起诉。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院方因病人方弄丢押金条,拒不退还,而私自占有3万元押金。
2、一方受有损失,病人方弄丢押金条,受到3万元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病人方所损失押金被院方获得。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退还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返还诉讼: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第
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
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第
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