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女士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装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装修合同约定的情况,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刘女士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做物,承揽人交付的定做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承揽人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没有约定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虽然本案中的装饰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但装修完的房屋至少应具备居住条件,而甲醛超标影响身体健康,显然不符合合同目的,故装饰公司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中虽约定刘女士检验装饰材料,但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定做人,仅对材料有一般的注意义务,而装饰公司有专业知识,应保证装饰材料的质量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可以依《合同法》第262条之规定,要求重修,并且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