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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此条针对法定工作日加班。)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看完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就会明白,工作日的加班费,应当按照日工资基数的1.5倍发放;周六日的加班费,应当按照日工资基数的2倍发放;法定节假日,应当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发放。
那么,日工资基数应该怎么计算呢?2017年节假日调整后的月季薪天数是21.75天,那么月工资除以21.75,就得出日工资基数。而加班费,就是按照日工资基数来计算的。
但是,这种加班费计算方法并不适合所有工种,只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